摘要: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《关于贯彻公安部、建设部公通字[1997]60号文件的 通知》(公消[1998]097号)的要求,即:“甲级工程设计单位应有不少于8人、乙级工程设计单位 应有不少于4人需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”而开设的旨在提高消防设计单位水准的考试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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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》(公消[1998]097号)的要求,即:“甲级工程设计单位应有不少于8人、乙级工程设计单位
应有不少于4人需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”而开设的旨在提高消防设计单位水准的考试项目。
一、考试的组织领导
1.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组织、协调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工作,负责组织命题,确定考
试合格标准并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布考试成绩。
2.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,包括试卷命题终审,统一管理考试信息,印制、发
送试卷,指导和协调各地考试的组织实施、组织统一阅卷等工 <作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
厅、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、资格审 查、安排考场、考卷保管与运送、考试组织实施等
工作。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安排。
二、考试科目
考试科目为消防电气(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)、消防设备(包括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
统)两个科目,报考人员可根据所学专业参加其中一个科目的考试。考试复习大纲按公安部消防局
《 关于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人员消防专业考试的通知》(公消[1998]102号)要求执行。
三 、报考人员条件
1.预备申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的工程设计人员。2.甲、乙级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消防设
施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。
2.1998年1999年两次考试未合格人员可再次申请报考。以上申请考试的人员,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
历(或具备中专学历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),并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工作。
四、考卷类型及阅卷
1、消防电气与消防设备两科试卷均采用计算机阅卷的标准试题。
2、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。考试完成两个月内,由省级公安厅、局消防局统一公布本地区参加考
试人员的考试成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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